江苏人大代表选举细则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人大代表应有适量
基层和妇女代表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优化代表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将实施细则的第四条修改为:“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草案将实施细则中有关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的规定与2008年修改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的规定相衔接。根据保持人大工作连续性的需要,增加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上一届的代表在下一届代表候选人中的人数占三分之一左右。”快报记者 郑春平 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