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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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营机动车维修 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
开店门槛提高

 昨日,记者从市运管处了解到, 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新维修开业条件”)已经国家质监总局备案审查,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新标准将于7月1日实施。

  新的开业条件与原执行标准相比,开店门槛有所提高。其中,在管理条件中增加了配件管理要求。明确应具有配件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台账,配件登记应标明车型、规格、零件号、产品名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等,配件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企业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类标识,实施明码标价制度。

  另外,在质量管理要求中强调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实施;在经营管理要求中明确应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DB32/T1227)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做到诚信经营,价格透明。

  提高了从业人员资质和基础设施(生产厂房、停车场面积等)条件要求。原标准只要求各岗位配备1人且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新标准明确要求一类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有25人、二类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有14人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在基础设施条件上,要求经营面积是原标准的2到2.5倍(二类),且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在环境保护条件方面,除强调应具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外,明确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等作业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估报告,并在专用设备中增加了废油收集机等设备,且应在相关工位设置尾气收集装置。

  金琪 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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