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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订金”还是“定金”?一字之差外商险损失30万

  穆斯塔夫是一名苏丹商人。三年前,他来到吴江办起了公司,主要生产布料及阿拉伯民族服饰。生意一直马马虎虎,雪上加霜的是,因为违约,他的公司被绍兴的一家纺织企业告到了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6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多元。幸好吴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明察秋毫,最终,穆斯塔夫的公司可以少付30万给对方。

  不久前,穆斯塔夫的公司与绍兴的一家纺织企业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为该公司生产一批布料,总货款10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绍兴公司预付30%即30万元作为预付款。绍兴公司如期汇付了预付款。但穆斯塔夫的公司却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交货。绍兴公司之所以采购这批布料,是因为其与迪拜的一家公司签订了相应的纺织品供货合同。最终,由于穆斯塔夫公司的违约,绍兴公司无法向迪拜方面履行合同,向对方赔偿了经济损失总计15万美元。为将损失降到最低,绍兴公司追究起穆斯塔夫公司的违约责任。

  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违约后一般退还即可。而定金,一旦生产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合同最初约定的30万元既然是预付款,合同解除后退给原告便罢了,为什么还要双倍返还呢?穆斯塔夫很不解。

  法官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然而,原告在起诉状中写的却是“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双方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的预付款为定金”。《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仅交付订金,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官综合考虑了当事人最初关于预付款性质的约定、后续信函往来过程中“订金”“定金”概念使用的混乱,以及外方对中文的理解偏差等事实,推定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将30万元作为预付款。由此,穆斯塔夫的公司可以少付30万元给对方。这对穆斯塔夫来说,无疑是不幸中的万幸。为此,他向法官竖起了大拇指,并表示以后要好好学习汉字和中国法律,在经营过程中避免纠纷的发生。

  何洁 严海明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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