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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1年6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药家鑫 杀人者伏法

  本周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药家鑫案有了最终结果: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2010年10月20日深夜,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而持刀将她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2007年6月7日,药家鑫作为一名普通学生走向高考考场;2011年6月7日,药家鑫作为一名故意杀人犯走向刑场。当天,新华社发表评论文章认为,药家鑫伏法“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药家鑫案都并非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诚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意见所示,药家鑫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然而,这个22岁的“激情杀人者”,曾一度引发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存废、大学教育、法律与人性等诸多宏大命题的讨论。正是这种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多重解读,使得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最终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由此生发出的争论迄今仍未止息。

  犹记得,西安中院在审判过程中试图向500名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作为量刑参考,而且其中多数人都是药家鑫的同学;犹记得,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电视节目中为药家鑫开脱,认为他最后连补几刀是弹钢琴的“习惯性动作”;犹记得,从案发之初到盖棺论定,关于药家鑫“家庭背景显赫”的猜测和传言就从未间断;犹记得,一些媒体在案件审理阶段突出刻画药家鑫日常生活中柔弱、温顺的一面,这种做法饱受“美化杀人者”的质疑……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人们对药家鑫案的不好的联想,这些都值得我们反思。

  正如一些分析人士所指出的,公众之所以对药家鑫案穷追不舍,主要是源于内心潜在的恐惧——如果连这样一个故意杀人者都不被依法严惩,必将对后来者产生消极的示范作用,这样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遇害的张妙。除此之外,公众长久以来对司法腐败充满的愤慨,对一些职能部门依法办案的不够信任,都直接或间接地促使人们希望从这起个案中看到正义得以伸张,看到无辜的受害者得到宽慰。

  当然,法院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对药家鑫做出了严惩,但这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将其还原为一起普通的个案。毕竟,多样的观点和激烈交锋虽有一定价值,但法治社会自有其运行规则。厘清了这一点,撇开情绪化的口水之争,一切都会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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