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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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成年人有“代理家长”守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可由“代理家长”出庭履行相关职责。记者昨日获悉,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益,溧阳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庭审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和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但庭审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法院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一般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担任,且上述人员须是身心健康,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另外,《意见》规定,法院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后,应当及时向其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通知书》。法院在庭审前应当给予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一定的接触时间,便于双方进行相互了解和沟通。审判人员发现合适成年人有滥用权利、违背义务或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的,应予制止和训诫,并通报其所属的机关或团体,必要时可以更换合适成年人。同时,法院应当每年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开展培训工作。对于考评不合格或退出的合适成年人,将其从合适成年人名册中删除。

  丁金荣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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