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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1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驾获罪免刑罚 全国首例
■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罚
■理由:夜深人静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克拉玛依醉酒驾驶第一人”案件,醉酒驾驶人王某“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今年5月1日实行“醉驾入刑”来,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国首例“醉驾免刑”案件。□据亚心网

  [事发]

  与妻子吵架后

  醉驾兜风被逮

  6月7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交警大队了解到,5月3日,该交警大队开展酒驾专项整治夜查行动,在市区各重点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23时45分,昆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一辆“江铃”轻型普通货车被民警拦住,透过打开的车窗,民警闻到司机身上有股酒味。

  司机姓王,经酒精检测仪检查,显示符合醉酒驾车的标准。为了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民警随后将司机带至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经鉴定,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而按照此前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可视为醉驾。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被拘留,46岁的他成为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首个醉驾者。

  王某交待,他在克拉玛依金龙镇一家运输公司工作,5月3日晚,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在家喝了几杯白酒,酒后并没觉得心情变好,又开车出去兜风,就被交警逮了个正着。

  王某对交警表示:“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他说自己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其他司机能以我为戒,不要酒后驾驶。”

  [判决]

  犯危险驾驶罪

  免于刑事处罚

  据克拉玛依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克拉玛依市交警支队5月18日提供的证据,19日,他们依法对王某提请公诉。

  5月24日下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醉驾案进行庭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递交的公诉意见书,当庭向王某进行了核实。法院庭审后没有作出当庭宣判,随后将王某醉驾一案的庭审结果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近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公开宣判,法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审理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7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6月7日,记者与审理此案的法官金鹤取得联系,询问她有关此案判决时是否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于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的说法,她表示,此案件较为敏感,具体情况需见到记者本人后才能说。

  [解析]

  主审法官参考

  各地审判实践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秦凌近日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此案是克市第一例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克拉玛依区法院非常重视,主审法官参考了全国各地法院首例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实践。

  秦凌表示,虽然法院对该案的当事人王某没有处以刑罚,但是法院的判决已明确王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作为成年人,其犯罪记录将会被记入个人档案,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工作、生活。希望全市所有的驾驶员以此为戒,切勿醉酒后驾车。”

  对于这项“免除刑责”的判决,记者与当初负责查处此案件的公安和检察部门取得联系,克拉玛依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朱纪文得知记者采访此案后,在电话里说:“这个案子法院不是还没有宣判吗?“当记者告知法院已作了“免刑”判决后,朱纪文表示很惊讶,随后表示不愿对法院的判决做任何评论。同时,记者联系到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处理此案的一位负责人时,他也对宣判结果避而不谈。

  [争议]

  醉驾免于刑罚

  量刑引起争议

  对于这样的判罚,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声说:“我个人不认同法院对这起案子的判词,毕竟被告人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违法,就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应有太大的可操作性。”但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方说:“法律明确规定,醉驾不一定全入刑,从各个方面考虑,情节轻微可以不受刑事处罚。”

  郭金声分析,“醉驾不一定入刑”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郭金声表示个人并不认同,他认为醉驾入刑不该带任何的弹性条件,遏制酒后驾车,在现实状态下是非常紧迫的问题,但是全国治理的效果不明显,于是便立法醉驾入刑,并且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这就说明碰到醉驾公安机关一律立案,如果证据确凿检察机关一律起诉,从立法的初衷来看是好的,现阶段应该严格执行,但是当“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说法出现后,法官会做一个主观的判断,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法律是非常严谨的,不该带有主观意识,我国的立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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