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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1年5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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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文博单位

  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国家文物局对于文保单位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态度是一贯的。一方面,我们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保管所等开辟为观众游览场所;另一方面,博物馆和文保单位获得的这些收入,一律视作事业性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的分配,必须将之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

  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故宫在内的一些文博单位建“会所”进行经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在24日国家文物局举行的今年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回答新华社记者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国家文物局这一原则,遵照的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明确指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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