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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器官捐献“搭便车”
必须尊重遵从公民的意愿

  器官移植是人类生命在遭受危难时得以延续的伟大创举。身后志愿捐献器官也成为人类最无私的善行。这毫无异议。但遗体捐献在中国现有的生命文化和伦理文化中还存有相当大的禁忌。我们现有的器官捐献体系和程序中,对遗体的世俗式诋毁、不敬,缺乏法律、伦理的规整保护,以及补偿机制的随意等等,共同营造了这一窘境。

  庄子说,“中和民意以安四乡”。可见自古时起,尊重民意就是一种施政纲领。我们说,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或可称之为民意。那么,鉴定什么是民意,完全要看哪种民众愿望据主流、多数地位。

  中国人大网昨日下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就是一次全民意志的大征集。以主流民意为依据最后出台的税改方案,必有利于安邦定国。

  但是,揆诸现实,并不是所有的决策意向都能够做到问计于民。

  《法制晚报》昨日有则消息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据悉,登记最晚年底执行,捐或不捐全凭个人意愿,捐献者及其家人将获得一定补偿。该意愿选择将记入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

  中国的开车族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小群体,加上捐献遗体必然会顾及家人感受,加起来,这项意愿登记的涉及人数也是以亿计。但显然,这个偶然透露的计划如果真要如期执行,是没有准备过民意征询这一关的。也许,决策部门是这样考虑的:因为“捐或不捐全凭个人意愿”,不存在行政强制,所以设计不设计民意征集并不很重要。

  卫生部一厢情愿。虽然捐献遗体在我国目前还刚刚起步,确属自愿原则,但由于在很多行业的实践中,人们遇到过形形色色、无可奈何的“被捐款”“被献血”“被赞助”,不免有刻板的联想:既然行政审批权力在驾照批准机关,假如掺入认捐的政策意念,考驾一族又有什么真正的自愿空间呢!谁能排除交通事故死亡后,人体器官没有“被捐献”的可能?

  这条新闻出来,引起网友的“拍砖”,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我们只要稍加检索,就能发现,在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已经是一种国际潮流。比如,澳大利亚的驾照持有者约80%都愿意签署,在英国,这一比例约为45%。在美国,驾照申领人都要进行器官捐献的意愿登记。并且,这些国家的人体器官捐献也的确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比如,美国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献者之间的比例为5:1,英国为3:1。而我国,据统计,目前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得到器官移植,供求比例高达1:150。正是这种国际惯例和国内临床救治供体严重不足的现状,促生了卫生部门捐献遗体“搭便车”的初衷。

  器官移植是人类生命在遭受危难时得以延续的伟大创举。身后志愿捐献器官也成为人类最无私的善行。这毫无异议。但遗体捐献在中国现有的生命文化和伦理文化中还存有相当大的禁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这是其一,但不尽然。我们现有的器官捐献体系和程序中,对遗体的世俗式诋毁、不敬,缺乏法律、伦理的规整保护,补偿机制的随意等等,共同营造了这一窘境。

  有报道透露,2010年3月起,我国在上海、天津等十个省市试点器官捐献体系,却不同程度遇冷。以南京为例,近20年来,仅仅只有3例捐献了自己的器官。先不说登记成为捐献志愿者人数寥寥,即便生前本人同意捐献,也会在身后由于家属的阻扰等因素搁浅。有数据显示,在全国的遗体捐献登记者中,最终实现遗体捐献者的比例较小,仅占登记者的15%左右。

  可想而知,如果不解决上述囿于民意层面的观念痼疾以及因客观制约导致的民意抗拒,即便推出“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也会应者寥寥。倘若政绩冲动,尝试使用如“限牌”“优先登记”这样差别性政策,则行政强制与民意的冲突就会如期而至。再倘若,民众受制于政策压力而屈就登记,一个捆绑民意的恶性伦理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崇高和持续。

  因此,为避免出现这种后果,有关部门有必要重新审视这项政策,有必要充分考虑传统文化背景和民俗伦理的承受能力,完整设计政策出台前的民意吸收和疏导机制。

  据悉,今年9月左右,我国将出台人体器官捐献的全面构建体系。这是必要的。还有必要的是,鼓励、倡导民众一起来共同探讨、决定这个体系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也可以得到革新。公共决策的好坏成败取决于每一个细节是否有民意基础。如果真正做到以公民意愿为准绳,一个由“被捐献”到“我自愿”的时代必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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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社评 F3 器官捐献“搭便车”
必须尊重遵从公民的意愿
2011-4-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