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0版:区域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注射头孢死亡 医方赔偿40%

  法院审理认为,医方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

  76岁的刘老太到诊所看病,因注射头孢过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两个子女作为原告将诊所负责人李某起诉至法院。徐州鼓楼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判决李某赔偿老人抢救及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的40%共计102652元。

  2010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原告母亲刘老太因“咳嗽、痰多、喘,三十年哮喘史”到被告内科诊所就诊,接诊医师予0.9%NS250ml+头孢曲松钠3.0g+地塞米松10mg,0.9%NS250ml+氨茶碱0.25g静脉滴注。在静脉滴注5分钟后,刘老太突然剧烈咳嗽、有痰,遂停止输液,同时拨打120急救,予氯化钠静脉滴注,地塞米松15mg、非那根50mg静脉推注。

  8时47分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到达内科诊所,急救病历记载:20分钟前输注头孢后患者咳嗽,面色青紫、口唇发绀、颈动脉搏动消失,无呼吸心跳。8时53分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将患者送至医院,9时3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月18日原告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56330元。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内科诊所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0年12月31日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结论为:患者的死亡主要与突发的过敏性休克有关,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到位也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造成二原告亲属刘老太死亡的主要因素为突发的过敏性休克,被告作为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到位也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诉请中合理损失部分的40%,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通讯员 韩正元 孙冬花 快报记者 邢志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现代快报 区域新闻 F20 注射头孢死亡 医方赔偿40% 2011-4-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