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使权力受到约束。权力受到约束,无须为腐败的样式开列禁止清单。
近日,媒体纷纷关注“治理购物卡腐败”,指为“折射反腐具体化趋势”,“实施精确打击”,“考验反腐调适能力”。媒体关注的背景是,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将干部收受购物卡按现金受贿处理。媒体报道说,形形色色的购物卡摆脱了现金形式,“婉转隐蔽”“易于接受”“方便、安全、时尚”“送礼人方便、收礼人满意”。
从报道看,收受购物卡按现金受贿处理,似乎并非从这次国务院会议开始。例如,此次报道中所举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案、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案等已经查处的案件,收受购物卡都被列入查处范围。还有材料说,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查办13件受贿案件,最多的45张购物卡,11万元;最少的13张,共计4万余元,可见“按现金受贿处理”也已经在司法过程中执行。
纪监部门查处案件、检察机关办事案件,都向未放过购物卡,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购物卡腐败问题,并引起媒体关注,与其说是使收受购物卡的受贿性质从模糊变得明确,不如说是“强调”或者“重申”其受贿性质。
其实,无论在行贿人还是受贿人那里,购物卡的贿赂性质也并非在认识上模糊不清。购物卡可以与人民币等值使用,只不过使用范围约定为相应商家。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购物卡给以如此重视,应该是购物卡腐败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如果说这是“反腐具体化”、“精确打击”,我想,这只是具体化和精确化的最新一步。事实上,打击腐败行为,总是具体的,而一段时间某种腐败方式集中出现,于是特别加以治理,这也早已有之。
贿赂的形式,总是因时而变。但法律原本不对贿赂的具体形式采取列举的方式来定义行贿受贿。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受贿;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行贿。购物卡有明确的现金标量,当然要按现金受贿处理。
这就是说,依法认定贿赂行为,就完全可以应对贿赂的各种新的方式,基本不存在“调适能力”,也无须在意“具体化趋势”和类似专项治理的“精确打击”。
购物卡是贿赂的新形式,但新的贿赂形式又何止购物卡?早几年人们讲的“性贿赂”,表明贿赂已经贴身到生理满足的层次。近几年有所谓“雅贿”,贿赂的样式包括古玩、书画、收藏品等等。还有公司股权、优惠价的房子等等,就贿赂金额来说,购物卡可能还算小巫。新的形式列举不尽,是否都需要“精确打击”呢?
过于看重反腐的“具体化”和“精确打击”,可能使腐败分子乐在其中,只要未被“具体”和“精确”的腐败方式,就装傻充愣,说自己并不知道那是腐败;并且追求“具体”和“精确”,治理措施必然滞后于新腐败样式的发明,腐败就可以打时间差,激发发明热情。
令人遗憾的是,腐败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形势仍然严峻。如果说反腐有“调适能力”问题,那就是现在的受贿者很多都声称“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了钱,但没有为送钱的人办事”,已经成为腐败分子的辩护词;而在行贿的一方,有的人不是为了谋取利益,而仅仅是担心受到不公对待。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定义之所以面临调适,是因为这两个罪隐含着一个社会背景,那就是权力会普遍得到正常行使。所谓正常行使,指办事不需要花钱、公平不需要购买。但现在,权力行使在一些人那里似乎已经进入“收钱不办事”、公平需要购买的状态,于是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开始受到冲击。如果坚持“收钱,并且办了事”才算受贿,则最恶之贪官可能找到遁辞。
这种权力状态,是腐败现象持续蔓延而难言好转的充足判据。在权力无法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反腐的开展是困难的,而且可能只有开列清单,针对一个个腐败样式实施“具体化”的“精确打击”,例如何时不饮酒、何时不进娱乐场、不能收受哪些人的哪些物品等等,而查处的机构也只好叠床架屋,最后还是出现像湖南郴州曾锦春那样的纪委书记。权力不受约束,清单越开越长也阻挡不住腐败的“自主创新”。
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使权力受到约束。权力受到约束,无须为腐败的样式开列禁止清单。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