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中止拆迁”将不是新闻 4月8日 新京报 社论
新华社报道,近日成都市锦江区危房改造中心宣布中止一项中心城区的拆迁计划,原因是,这里“四成左右的房主不接受拆迁方案或不愿意拆迁”。也许可以说,这是拆迁条例被废止、征收条例实施以来的一个新现象,但愿它会逐渐成为一个范例而推及别处。
新京报一评
征收条例相比原来的拆迁条例,比较重大的变化,就是强调“征收应当尊重被征收人多数的意见”。锦江区相关部门也许就是据此作出中止拆迁决定的。由此也就引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多数被征收人”中的“多数”应如何确定?
在成都的这个案例中,有四成房主不接受补偿方案或不愿意离开,也就是说,还有六成房主愿意拆迁,情况似乎是“少数”妨碍了“多数”,其实不然。四成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民众的诉求,理应得到尊重。事实上,哪怕只是一户居民的诉求,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那么,六成房主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又当如何实现?当然有。那就是,把处理危旧房的权利交给居民自己。过去的拆迁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引入开发商进行成片大规模开发。每一次征收的范围都相当广泛,其中必然有一些居民不愿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就会动用合法或者非法的强制手段。
现在需要更换思路。有人会说,这些老旧城区的居民收入较低,无力改造。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他们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制拆迁,在很多时候正是瞄上了这笔财富。居民有这笔财富,那他可以有很多选择:他可以自行出售房屋,获得收入去别的地方购买新房。住房连成一片的小范围居民,也可以引入开发商合作开发,或者出售土地使用权。
这种城市改造、开发模式,最大限度地尊重了房主的意愿。实际上,这也是通行于全世界的城市改造、开发模式。而征收条例,也已经在向这样的城市改造、开发模式转换。因为,它把征收作为一种例外,那居民自行处理自己的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产权,就必然是常态。
现代快报再评
新闻如何定义?究竟是人咬狗,还是狗咬人?当把“理当如此”、“法当如此”作为新闻时,折射出的是“应该”而“没有”的无奈现实。最近的例子,是新华社一篇《武汉城区改造强拆调查:不愿搬迁者被强行断水电》的报道,这个城市为了规划中的“美好蓝图”,而无视市民现实中的权利贫穷。正如我们期待成都的个案不是个案一样,我坚信正在武汉发生的个案也决不是孤立的样板。而每一起强拆,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这些理由一定是宏大叙事,在这样的叙事结构里,个体的愿望、焦虑、酸楚及苦痛被抽象化,进而被忽略和漠视,更进而被粗暴对待,由此上演一出又一出的悲剧。这是大地的伤疤,是时代的痛,是执法者枉法的毒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