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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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2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0年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疯狂贩卖死猪肉、向河道中倾倒化工废水、利用不雅照敲诈勒索……昨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0年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人民群众在面对同类法律问题时具有较好的行为规范性和引导性。

  1

  乘客开车门误伤行人

  [案情]

  2010年1月7日,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新丰二桥段时,在非机动车道内未靠边停车,乘客刘某下车开右前门时致同方向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的唐某撞车门倒地受伤,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乘客开车门时,没有提醒乘客开门注意安全,未尽到提醒义务。乘客刘某在准备开门时疏于观察仍打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两人的行为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法院最终认定,唐某家属各类损失共计56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后,余款由王某承担90%,刘某承担10%。

  [点评]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建议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其安全驾驶意识及从业水平和能力。

  2

  亲家间的故意伤害

  【案情】

  2010年1月16日,因抢带孙子及其他家庭琐事,被告人谢某的妻子戴某在其儿子、儿媳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与亲家陶某、梅某夫妻发生口角并被殴打。谢某闻讯后,带着一把自制的三棱尖刀、一根自来水管赶去,先用自来水管击打陶某头部,后与陶某、梅某和儿媳相互揪打。在此过程中,谢某用携带的三棱尖刀刺戳陶某胸腹部和梅某的腹部,致两人受伤,其中陶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因琐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本案的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陶某是一对儿女亲家,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但仅仅为了由谁来带小孩、抢着带小孩这些小事拔刀相向,酿成一死一伤的惨祸,此案血的教训值得汲取。

  3

  宣传图片引发不正当竞争

  【案情】

  原告H公司与被告C厂均为常州市园艺用品生产企业。H公司诉称其在参加2009年秋季广交会时,发现C厂散发的宣传册中有两幅图片使用了H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对H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C厂则否认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C厂未经H公司许可,在自己的宣传册中使用与H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及使用H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对H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判令C厂立即停止使用与H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立即停止使用H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判令C厂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

  【点评】

  本案中,C厂与H公司是同业竞争企业,C厂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现实或者潜在的竞争利益,但最终为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了代价。

  4

  城管执法遇暴力抗法

  【案情】

  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曾某在钟楼区清潭新村51幢楼下违章摆设鸡蛋饼摊位,被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亮明身份对其进行执法管理,但曾某采用暴力抗拒执法,持削火腿肠用的水果刀将执法队员许某肚子捅伤一处,将执法队员卞某手臂捅伤四处。许某、卞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钟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点评】

  本案中,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却遭遇暴力抗法。对于此类暴力抗法行为,如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女童水塘溺亡谁担责

  【案情】

  2009年8月14日,原告任某、訾某之女在金坛市尧塘镇(水北)新春村经十路与沿江高速公路交会处桥下一水塘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该水塘为金坛某建筑公司承建经十路等工程时取土形成。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对其女儿疏于监护,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被告金坛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有关工程取土,对挖土成塘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故其对原告女儿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新春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者及管理者未能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过错和原因大小,判决两原告负70%责任;金坛某建筑公司负20%责任,向两原告赔偿32604元;新春村委会负10%责任,向两原告赔偿16302元。

  【点评】

  建议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消除一些不安全的隐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6

  发帖恶意诋毁他人系违法

  【案情】

  2009年10月,周某在张某所开的影楼里,因拍摄的婚纱照片质量有问题与张某产生纠纷。随后,周某在溧阳某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无良店长打孕妇致使保胎住院》的帖子。该帖一经发布,引来不少网民跟帖对张某及其影楼谩骂、侮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

  溧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张某及其影楼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被告人周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其他损失1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并在溧阳本地论坛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点评】

  近年来,因网络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日益攀升,这提醒我们在使用网络时,需时刻谨记规范自身言行,远离不法行为。

  7

  为谋财合伙贩卖死猪肉

  【案情】

  2009年初,被告人王某、洪某、王某某共谋合伙出资收购病猪、死猪进行屠宰后销售,所得收益三人平分。2009年5月至9月,三被告人以10元至100元的低价收购病猪及死因不明的生猪,经非法屠宰加工后予以销售,共计销售猪肉约2200公斤,销售金额18000余元。2009年9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查获三被告购买、屠宰和储存的病死猪肉合计3791公斤,货值金额26537元。

  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洪某有期徒刑各两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

  【点评】

  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

  8

  利用不雅照敲诈勒索

  【案情】

  2010年9月25日至10月上旬,被告人李某利用从王某手中得到的被害人杨某的不雅照片,采用短信威胁的手段,向杨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8000元。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丁某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携带存有被害人杨某不雅照片的内存卡与杨某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了敲诈勒索的事实。

  天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点评】

  此案提醒有关方面,应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鼓励公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广大公民遵纪守法。

  9

  倾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

  【案情】

  2009年3月至4月间,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某化工残渣处理有限公司违反化工废水处理规定,将化工废水交由吴某等人处理。而吴某等人又将这些化工废水交由被告人徐某处理。徐某则指使被告人池某联系车辆自行处理。于是,池某纠集数人利用改装车辆,将化工废水分别倾倒在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籍家村河道及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的赵墅浜河等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武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池某等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点评】

  徐某等人为一己之利随意倾倒化工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与人民美好的生活愿望相悖,徐某等人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10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案情】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北区滨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海路路口北侧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撞倒受伤。郭某驾车送伤者至医院后离开,后至扬中市与蒋某、赵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由蒋某前往公安机关自称为肇事车驾驶员。7月18日,被害人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

  新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全案案情,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

  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后叫其亲戚顶包,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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