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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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路边停车场只管收费不管安全?
又一辆车被偷,车主状告停车办也是败诉

  “广本”轿车停放在马路边的收费停车场被盗,管理方被判无责(快报12月28日报道)。无独有偶,又有市民的解放牌大货车停放在路边收费停车场,也失窃了。车主状告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简称下关停车办),同样遭遇法院驳回,不服气的车主目前准备上诉。

  交了停车费,车不见了

  2004年南京市民孙强(化名)在安徽蚌埠固镇县贷款买下一辆解放牌大货车。为了省钱,孙强没过户,至今这辆车仍然在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的名下。这些年,孙强雇人开车做运输生意,自己则在外打工挣钱。

  今年3月18日晚上7点,驾驶员小郭开着这辆大货车停靠在燕江路路边的停车场。这个停车场像市区里其他马路停车场一样,都是由区停车办负责管理收费的。小郭无需交钱,因为孙强已经办理了“包月”。所谓“包月”,就是在每个月的第一天一次性交齐这个月的停车费用。3月1日,孙强已经交了300元的停车费。

  第二天一大早,小郭准备开车去运货,然而找了一圈都没发现这辆车。停车场工作人员也来帮他找,同样没找到。小郭马上通知了孙强并报警。至今,这起案件没有侦破。

  大货车失窃时,车上还放着价值5000元的钢材。孙强心痛的同时,也对这起失窃感到不可思议:“这不是什么小轿车,这么大的车子,停放在燕江路这种大路边,居然也会被偷,你说看车的人到底负不负责任?”

  他找到下关停车办交涉,但对方坚持不同意赔偿。孙强于是委托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军,以华信公司的名义,将下关停车办告上了下关区法院。

  不服判决,期待二审

  下关停车办的辩解,与此前“广本”被盗案中建邺区停车办的辩解无异:此处的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法院的判决理由,与“广本”被盗案的宣判理由也是一样的:一、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二、失窃后虽已报案,但案件尚未侦破,丢失原因尚无法确认。

  前几天,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华信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接受。”孙强说。前天,他看到快报报道的“广本”被盗案后,备感失望,但他依然决定上诉。

  周军律师同样在关注“广本”被盗案,她昨天表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对这类停车费案件,她仍然有话要说。

  周军发现,法院认定的车主与停车办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车主没有将钥匙交给看车人,车辆在车主的实际控制下”。周军感到这对车主苛求了:“请问在全南京城里,有多少停车场是车主把车钥匙交给看车人的?”

  周军说:“如果不代理这个案子,我自己甚至都不知道路边的停车场是所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丢车了可以不赔。我想我们在路边随便找个私家车主,恐怕也不会知道这一点。”在周军看来,在绝大多数人都应当认为“收费停车场里丢车,停车场要赔”的情况下,停车场应当在收费时,主动告知车主“被盗被损免责”,而停车场没有告知,那么就应当按照普通人的看法来对待。

  如果在收费停车场丢车,管理方不赔,那么将可能导致什么后果?周军说:“看车人可以对偷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可能与小偷串通起来嘛!反正他也不用承担责任。这个后果太可怕了!”周军表示,不日将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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