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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方国家如何“逼”矿主下井
  一名矿工在澳大利亚阿平煤矿的井下挂牌处挂牌。阿平煤矿是澳大利亚公认的瓦斯高渗矿,因此它的生产措施格外严格。

  西方国家在预防矿难方面走过一些弯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现在不少国家几乎实现了“零矿难”,很大程度是矿主能按时、保质下井的结果。那么,西方发达国家是如何“逼”矿主下井的呢?

  英国:矿主考照

  根据英国的煤矿安全规定,煤矿矿主、经理等高管必须有若干年的煤矿井下工作经历;必须通过安全和相关知识考试,安全考试安排在井下进行实地操作,如瓦斯浓度的机器测定、矿道漏水的危险鉴定以及现场处理各类突发事故的能力;取得从业执照后方可上岗开业;矿主考照每两年进行一次,如法人矿主考试不合格,其矿井要立即关停,直到法人矿主考到从业执照后方可重新开业。

  为了防止矿主到井下无所事事的情况发生,矿井的若干个安全岗位(如瓦斯工等)不用矿工,由高管轮流担任。如果因忽略安全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矿长可能被逮捕入狱。曾经有一位煤矿经理就因为值班期间在家中聚会醉酒被告上法庭,最后入狱服刑。

  美国:天天点名

  美国强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美国法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必须具备煤矿和现场工程师的资格。

  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重点监督矿主、经理等高管的下井情况,与矿主确定每月高管下井的总次数,矿主会事先将每天高管下井的花名册(附照片)给联邦安全检查员,联邦安全检查员守在井口核对升井、下井的高管,发现不实或弄虚作假,即予以严罚。

  澳大利亚:矿工举报

  澳大利亚法律法规对矿山设计师、雇主和雇员的安全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使得每个人对安全都有法律责任。

  以矿业大州西澳大利亚州的有关法律为例,雇员有义务保证自己在工作状态下的健康,如果不按规定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现潜在险情不报告,就算违法。法律规定,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出高薪让雇员出工,雇主就犯了法;雇员收了钱出工,也算犯了法。换句话说,想拒绝安全都难。违反了安全条例会被课以高达20万澳元的罚款。如果矿主等高管不按时与矿工下井、升井,矿工举报也可获奖。

  法国:公众监督

  法国十分注重一些民间机构对煤矿的监督作用。专门指定有关部门每年出版一本《法国煤矿指南》,及时详细地描述法国煤矿的现状,还专门把政府负责安全和环境的部门和官员的名字、电话、电子邮箱等一一列出,以便公众有效“监管”。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将所有矿主等高管每年下井的地点、时间的花名册在所在矿井公示,欢迎公众有奖监督。

  日本:事前防范

  日本的监察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

  日本政府很早就制定了矿主下井的规定,只不过事前就让矿主知道不下井的后果:如果发生矿难,矿主等高管在井下,处罚会轻些;如果矿主不在井下,轻则罚你个倾家荡产,叫你永世不得翻身,重则不但罚款还要坐牢。

  肖保根/文 摘自《中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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