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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察要会3首民歌”
真是荒唐

  □安徽 范德洲

  “云南景洪规定警察须会唱3首民歌,否则罚站岗”,这是《云南信息报》11月30日所报道的一则消息。看到这则消息,我们会立刻联想到“微笑要露8颗牙齿”的规定。

  曾几何时,我们要求服务人员尤其是女性服务人员在微笑时要露出8颗牙齿,否则便是不合格。这“8颗牙齿”的规定让许多女性哭笑不得。提倡“微笑服务”是应该的,但微笑是不是必须露出8颗牙齿呢?我们一直强调以人为本,而每个人的牙齿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吧?露出7颗就少了?露出9颗就多了?过去强调“笑不露齿”,今天强调“必须是8颗牙齿”,这是同样的折腾。

  身为圈外人,我们不清楚警察的本职工作,究竟是如何定义的,但我们应该清楚,会唱民歌而且必须是“3首以上少数民族歌曲”,显然不在警察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相关负责人对这一规定的解释是,勐腊警方没有这样的要求,但“作为‘桥头堡’的警察,会有很多机会跟少数民族兄弟打交道,也会有很多对外接待,如果不会唱歌,人家叫你表演一下你就没什么拿得出手,这样就不能利于融洽关系、增进了解。”他直言,在少数民族地区,这样的要求既不搞笑,也不苛刻。很有道理,然而,和警察一样处在“桥头堡”位置的,显然不会只有警察。教师、医生、税务人员、邮递员、乡镇基层干部,等等等等,他们也会常常与少数民族打交道,那么,这些人是不是也必须要学会“3首以上少数民族歌曲”呢?

  将唱民歌作为展开工作的切入点,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不过,唱民歌也好,露牙齿也好,都是一个外在的形式,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去关心对方,而总是打官腔,高高在上,那么,民歌唱得再多,也是无济于事的。

  (作者系芜湖县二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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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时评 F19 “警察要会3首民歌”
真是荒唐
2010-1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