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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权私用,国无宁日

  昨日,人民日报评论员、现任人民日报社甘肃分社社长林治波

  在人民网发表评论,批评宁夏吴忠“跨省追捕举报网民”——

  11月23日上午9时,甘肃省图书馆典阅部职工王鹏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此前,王鹏多次写信举报大学同班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

  王鹏的举报材料称,正是家庭的“高官”这一特殊背景,让马晶晶的公务员考试充满了“内幕”。

  王鹏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的举报,换来的不是有关部门对该事实的调查,而是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的跨省抓捕。警方称,王鹏涉及的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适用于涉嫌诽谤罪公诉程序。

  我们认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中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2009年,公安部曾发通知指出,“诽谤罪”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诽谤罪引起群体性事件;二是诽谤外交使节;三是因为诽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王鹏的举报信,显然不构成上述三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不能提起公诉;当事人如认为具有诽谤嫌疑,可以启动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理,而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再者,即使启动公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所在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可。而吴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鹏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这件事情的真相与是非,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但我们基本上可以确认,这起事件的要害在于公权私用,职权滥用,以“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不能约束公权私用、职权滥用的不良现象,那么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永无安宁之日,所谓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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