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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这是文学作品
不属于淫秽物品

  昨日,针对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网络小说《在东莞》作者元平一事,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东莞》一文,一直以网络小说的形式在天涯等网站连载,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对此,周泽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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