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姐问:经人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子,和房主谈妥价格、签订协议书后,我付给对方3万元作为定金。不过,由于该房的产权证尚未办下来,所以房子交割之事也只好缓缓再说。令人意外的是,最近,房主陈先生告诉我,由于另一个买家愿意出更高的价,所以房子不打算卖给我了。该怎么办?
《金楼市》:针对顾小姐的情况,《金楼市》采访了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张江清律师。定金返还究竟该还多少?陈先生在与顾小姐签订购房合同后将房屋卖予第三人,且又明确告知顾小姐将不履行购房协议,房主已构成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本案中约定了定金3万元,虽然顾小姐未表明房屋总价,但根据房子的市值,可推定3万元定金约定合法有效。顾小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房主陈先生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即6万元。
关于违约金赔付部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双方必须明确书面约定。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有关事项,因此顾小姐不能主张违约金事项。顾小姐可以要求房主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顾小姐还可以要求房主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顾小姐造成的必要性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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