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3版:百姓呼声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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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9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夜班前溺亡能否认定工伤

  网友ll_j_y :吴某2006年6月来到张家港市某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上班。2010年4月21日晚上夜班前失踪,其工友于24日下午在河里打捞到吴某尸体,发现死者身上还穿着上班的衣服。第二天警方在原处又打捞到一具尸体。有关部门初步推测两位死者生前碰撞后先后或同时跌落河中溺水身亡。

  吴某父亲于4月29日来到张家港与厂方交涉,多次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事故证明,都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工伤认定未获受理。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出事,则一般不属于工伤死亡。这个案例,河道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以及该企业涉嫌管理缺失、河道及周边道路管理不善,因此须承担补偿责任。之所以没用“赔偿”一词,是因为作为受害人,如果不能证明侵权的因果关系,很难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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