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张菱因患直肠息肉入住医院做手术,没想到这次手术后身体大不如前,没完没了地腰酸肚子疼。张菱按照妇科病久治不愈,求诊问医18年但都见效甚微。今年年初,张菱无意发现腹腔内残留一根手术针。医院对此医疗事故未提出异议,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无锡南长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医院于日前支付给张菱人民币15万元。
1992年,年仅26岁的女青年张菱入住当地医院治疗结肠息肉,因术后出血,进行了“急诊剖腹探查止血”手术。术后,张菱陷入了腰酸肚子疼无休无止的折磨中,她几经周折,四处求诊,但疗效都不尽如人意。长年的病痛导致张菱身体非常单薄和虚弱,隔三差五病假静养,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张菱的症状类似于妇科病,反复的治疗都参照妇科病诊治,由于没有对症下药,张菱的腹痛一直没有缓解。
今年3月24日,张菱一如往常入住同一家医院看妇科盆腔炎,在治疗过程中拍摄了X片,结果显示张菱腹腔内残留一根手术针。对于手术针和18年前手术的关联性,当事医院没有否认。因为张菱分别在10岁、20岁接受过两次手术,10岁时进行过阑尾切除术,“针样金属异物”位于左下腹,与1992年手术的位置一致。张菱要求施行外科手术取异物,院方愿组织专家全力解决,并免除患者一切因手术发生的自理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医院于日前支付给张菱人民币15万元。
对此,法官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但是,对于这个一年的诉讼时效期,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通意见》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而且《民通意见》中也有对于权利的行使规定了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方华 倪天石 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