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们不敢醉驾飙车,这才是立法的真正目的所指,也是立法的威慑本意所倚。反之,若刑罚轻飘飘,立法的社会效果恰好相反。类似“情节恶劣”之类的表述,因其不能量化操作,无疑为法官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日后醉驾飙车案例判决量刑不一,引发新的“判例腐败”。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第8次修正)可谓“高潮迭出”,醉驾飙车入刑和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更是在会内会外引起广泛争议,其争议所带来的社会收获,无疑相当于一次不花钱的全民普法教育。
醉驾飙车入刑,是采纳民意的得当之举,在许多国家则早已入刑多年,本次审议所出现的争议集中于量刑的程度。修正案草拟的刑量标准只限于拘役,而且还为将来受“拘役”者预先设定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前置条件。恕笔者直言,周边日本、韩国、新加坡都对醉驾飙车入刑,量刑标准普遍高于中国,譬如新加坡,仅醉驾一项,最高刑期是10年。刑法失严,法条威慑力大打折扣,不但起不到震慑犯罪的效果,反而放纵少数人侥幸心理之膨胀。
再有,醉驾飙车入刑的法条表述不够清晰,必须清晰表述此处所指的入刑条件不涉及醉驾飙车是否已酿成人身财产伤害后果,只要醉驾飙车成立,就要受到刑事惩罚。
还有,醉驾飙车而酿成事故,法条当写入数罪并罚之鲜明表述。让人们不敢醉驾飙车,这才是立法的威慑本意。反之,若刑罚轻飘飘,立法社会效果恰好相反。无数司法判例已反复诠释,以往“中式法制”因处罚过轻所带来的社会后果。
此外,法条表述必须一是一、二是二,类似“情节恶劣”之类的表述,根本就不属法条用语而是“政治用语”。因其不能量化操作,无疑为法官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日后醉驾飙车案例判决量刑不一,引发新的“判例腐败”和民众不满。真要那样,对法官和法院也是不胜其累。
“75岁免死”则体现了立法者的善意,这一初衷不能轻率否定之。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多数犯有死罪的70周岁以上罪犯,一般均已获得“免死待遇”。进一步,从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看,70周岁以上罪犯“免死”则已相当普遍。然而,尽管减少死刑判决是时代发展大趋势,但具体减少死刑判决包括减少“死罪”种类,却不可机械跟风。别的因素先搁一边,单就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而带来的人之健康状况的总体提升,“人生七十古来稀”已成旧话,如果机械地规定“75岁免死”,很可能加剧“老年恶性犯罪”现象的进一步蔓延。有些事,可做不可讲,针对75周岁老年罪犯“免死”,司法实践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搞一刀切的时机远未成熟。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