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6版:名城保护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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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出现火灾
责任谁负?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出租屋出现火灾

  责任谁负?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 实习生 吴怡)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火爆,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尤其是多人合租情况下,消防责任不清,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较为严重。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条款,对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消防责任予以明确。

  其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费,应当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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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名城保护 F6 出租屋出现火灾
责任谁负?
2010-7-2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