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8版:物业纠纷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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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世界中心物业纠纷再起波澜,12名业主牵头成立“物业监督委员会”
大厅贴“檄文”控业委会“10宗罪”
  “黑白保安”在新世界对峙 快报资料图片

  新物业要进驻,老物业不肯走,备受关注的新世界中心“黑白”两家物业公司对峙的局面还没有结束。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个名为“物业监督委员会”的机构横空出世,在大厦大厅张贴了《讨逆檄文》,公布了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署的“不平等”物业合同,直指业委会至少存在十大侵权行为。据悉,诸如“物业监督委员会”之类的机构的出现,在南京还是首次,引发了业主的关注。

  □快报记者 田雪亭

  维权

  权益遭侵犯 却找不到业委会

  姚朱夫是新世界中心的业主,进驻该大厦多年来,因为公司业务繁忙,他几乎没有时间来考虑物业的问题,“交多少钱,怎么交,都是行政部的人负责,最多找我签个字。”直到今年7月份的一天,姚朱夫外出办事,车子被堵在了车库进口,他才发现,大厦的物业矛盾不是小事。

  “等了大半天进不去,我就把车子交给驾驶员,自己先上楼了。但结果,电梯也不好上,等得心烦!”姚朱夫看到大厦一楼的保安,有的穿着白色制服,有的穿着黑色制服,很奇怪,就去问,这才知道,原来业委会选聘的新物业公司广州侨乐已经到位了,车库被堵,就跟两家物业公司交接有关。

  在姚朱夫的印象里,大厦物业纠纷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至少有个一两年了吧,去年就曾经出现过两家物业公司,一蓝一白对峙的局面,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伴随着物业纠纷的不断出现和升级,大厦的形象越来越差。

  “作为大厦的业委会,这个时候应该出面协调、斡旋,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可让姚朱夫不解的是,他问了一圈,却找不到业委会的负责人,最后总算找到一个业委会的秘书,而秘书又把“接待权”转给了律师。

  “业委会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业主的质询。”姚朱夫认为,业委会秘书并非小区业主,而律师尽管是业委会的法律顾问,但仅凭律师的接待,作为业主的他不能接受。另一位大厦业主李西根,同样遭遇了车辆被堵和垃圾遍地的尴尬,可他也找不到业委会的人。

  发现

  业主找到一份未露面的新合同

  “业委会的负责人,也都是兼职的,不可能随时随地在任何场合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但是,说找不到业委会的人,不合情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奕平是业委会的法律顾问,他表示,业委会的联系方式,最初是想公布在大厦一楼大厅,但因为跟物业协调办公用房事宜一直没有结果,担心在大厅公布联系方式会被撕掉,后来就公布在了西祠胡同的《新世界中心业主之家》的讨论版里,“他们说找不到,要么就是不上网,要么就是借口!”

  许奕平表示,因为业主不满华威物业的管理,早在三年前,业委会就牵头准备将华威物业炒掉。2009年,业委会正式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并正式发函请华威物业“走人”。但没想到,华威物业赖着不走,两家物业公司对峙一段时间后,在政府部门多方协调下,业委会做了让步。后来,业委会再次选聘了另外一家声誉好、资质高的物业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侨乐公司,在业主授权下,业委会决定不再妥协,“一定将华威物业赶出去”。

  如何选聘?是否征得了业主同意?选聘的物业收费如何,服务如何?对这些问题,姚朱夫说至今还被蒙在鼓里,“最直接的一个表现,业委会都已经让新的物业公司进驻了,可他们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我们至今都没看到!”业委会没有公示这份合同,但姚朱夫还是想法找到了。不仅如此,他还将这份合同放大后,贴在了大厦大厅内。“对收费等重要事项只字未提,但却对物业公司高管的度假、探亲等费用规定得很明确,这算是站在业主立场上说话吗?”姚朱夫看到这些条款后,气得直跺脚。

  尴尬

  身份不合法的监督委员会

  于是,姚朱夫、李西根、陈超等12名业主决定联名成立一个组织,来监督小区业委会和物业运作的情况。

  姚朱夫说,他仔细查过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除了业委会这个合法自治组织外,居然没有一个监督机构。姚朱夫说,在目前大厦的管理现状中,有作为决策机构的业委会,有作为执行机构的物业公司,但唯独没有一个监督机构。于是,他们决定成立一个监督机构,叫业主监督委员会,或者叫物业监督委员会。

  名称有了,他们决定去房产或者物业、街道等部门备个案,但结果,均遭到拒绝。作为业委会的法律顾问的许奕平,直接指称这个“监督委员会”为非法机构,“没有业主授权,没有管理部门备案,你究竟是在代表谁?”

  尽管姚朱夫也认为这个组织地位尴尬,但这并不能否定他们维权的举动,“业主是真正的主人,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大家一起维权,监督大家选出来的业委会的工作,怎么就不行呢?”

  最关键的是,姚朱夫等人还认为,目前的业委会,实际上也是“非法机构”。姚朱夫给记者出示了一份2009年9月18日,由玄武区房产局出具的《指导意见书》,文件上房产局明确表示,“2009年8月15日以后,新世界中心业委会委员人数为4人,未能达到规定的最低人数组成要求,该届业委会已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应待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行开展工作,建议全体业主立即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房产局还表示,“业委会”与侨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仅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

  “一个这样的业委会怎能代表我们的利益?更何况,他与侨乐公司签订的合同,至今都没有向业主公示!”姚朱夫表示,他们这个组织的“宗旨”,就是在监督物业和业委会的过程中,促成业主大会的召开,“召开的那天,就是我们这个组织解散的日子。”

  进展

  业委会打官司 华威被判撤出

  因为对这份指导意见不满,业委会还是将侨乐公司带进了新世界中心。而面对拒绝离开的华威物业,业委会一纸诉状,将华威物业告上了玄武区法院。

  业委会在诉状中表示,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业委会邀请相关业主代表,从四家参选单位中,共同选聘了侨乐公司。2009年9月8日,业委会与侨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次日便向华威物业递交交接通知,要求其在9月19日零时撤离,与侨乐公司完成交接,但遭到拒绝。业委会请求法院判令华威物业完成交接工作,立即撤离新世界中心。

  华威物业当即回绝。华威物业表示,新世界业委会未经合法程序产生,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的意愿,原告的身份存在重大虚假嫌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受业主大会委托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因部分业主存有异议而致使合同丧失有效性。因此,法院判决华威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业委会办理交接工作,并撤离新世界中心。

  华威物业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做出了终审裁定,“因上诉人华威物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故双方当事人还须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对此,华威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之所以在上诉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原告也就是业委会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因为法院对这个质疑置之不理,所以才没到庭,“尽管裁定已生效,但我们不服”。

  7月21日晚上,在玄武区法院执行部门的配合下,华威物业将监控室、中心控制室、机房、配电房等部分管理权限“交出”,移交给了侨乐公司。但部分客服部、工程部和车库的管理权限,依然没有交出。而在“移交”当晚,业委会和侨乐公司还将“物业监督委员会”张贴在大厅内的告示全部撕掉了,许奕平认为,“那些告示属于不和谐因素,扰乱了大厦的秩序”。

  此举引来“物业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不满。姚朱夫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征集到了近300名业主的签名支持信,下面他们将和街道、房产等部门联系,尽快启动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快评

  四大乱象

  背后的真相

  快报评论员 张洪

  看完整个报道,最直接的感觉就一个字:“乱”。无论是黑白保安之间的“对峙”,还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冲突,以及身份尴尬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无一不是乱象纷呈。

  乱象一:业委会起诉要求炒了老物业,法院也判其胜诉,按理说这一程序无可挑剔,然而这个看似很“硬气”的业委会自身又存在着硬伤,因为根据房产局2009年的《指导意见书》,其人数构成上不符合规定,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建议立即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可结果是,一年以来,业主大会没见开,业委会依然还是那个业委会。

  乱象二:法院既然判决了,老物业就应该无条件地履行判决。可结果是,老的没走,新的倒来了,于是上演了“黑白保安”对峙的闹剧。

  乱象三:新物业来了,业委会还和其签订了服务合同,据说条款中对收费只字未提,相反对物业高管度假探亲费用的规定倒很详尽。按理来说,这整个过程应该由业主大会通过,可结果是,起码从报道来看,相当一部分业主对整个过程一无所知。

  乱象四:既然业主们指出业委会的产生不合程序,既然业主们质疑新物业的选聘不公开透明、物业合同签署得“不平等”,本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包括向法院起诉)要求由业委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可结果是这些业主整出了一个同样身份无从认定的“物业监督委员会”,以这样的组织机构去征讨另一个不合法的机构,这样的纠纷何时能是个头?

  区区一个大厦,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乱象?原因也许很复杂,但在我看来,主要是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从诸多的此类新闻报道来看,业主们普遍不懂得如何维权,二是由于制度的缺位,目前对业委会的监管还是空白。

  首先,业主们对业委会的认识普遍存在着误区。比如说,报道中,业主姚朱夫竟然把业委会看作是决策机构,认为其缺少监督,所以才弄出个身份尴尬的“监督委员会”。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充其量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切重大决定都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一个不称职的业委会需要的不是征讨而是改选。

  其次,就现实来看,业委会自身的定位也很尴尬,他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因此对其的监管始终是个难题,一个大厦的管理,离不开业委会。但若是权力被其滥用,又可能反过来危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有专家提出,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监督体制,由这个第三方(既可以是居委会也可以是民间机构)来对业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控、督导与评价。这样一来,不仅能大大提高业委会工作的信誉度,还能有效阻止业委会运作过程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要解决越来越多的小区纠纷,一方面业主自身要学会维权并且善于维权;一方面,相关的主管部门应该更积极地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指导,毕竟,自治永远并不等于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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