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政后
首起退房案
以调解结案
不久前,宁波江东法院以调解了结该市新政后首起退房案,其结果对解决相应的纠纷可能有参考意义。
2010年4月2日,周某和陈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周某付了35万余元的购房款及定金。
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周某的按揭办不下来了,他无法把房款一次性付清。6月2日,周某向江东法院起诉,称因政策调整致使他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陈某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共计35.8万元。
在法官的主持下,周某、陈某和中介机构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自愿解除合同,陈某返还周某购房款及定金共计31.8万元,周某支付中介费7000元。
东南商报
新闻链接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