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讳言,社区自治,或者说社区居民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萌芽,在其初期,必然伴随着争吵甚至冲突,这些争吵和冲突如果没有超越法律的限制,演变成极端的态势,那么就是应该容忍的。
快报今日有报道说,南京一个叫“黄埔鑫园”的社区,出现了“前业委会”和“后业委会”的权力、利益之争。后面的不承认前面的,前面的不理睬后面的,最终导致原先的物业公司被炒,新的物业公司被部分业主拒之门外。小区物管一时间出现真空,垃圾无人清理,安保无人负责,局面弄得不可收拾。(见封6、7版)
小区内,吵成一团,乱成一团,这类情景,国人断不会陌生。
然而,有的乱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比如人为造成的脏乱差。但是,另外一种乱,却需要宽容对待,这就是权利之争、话语之争造成的乱象。不必讳言,社区自治,或者说社区居民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萌芽,在其初期,争吵甚至冲突难免,这些争吵和冲突如果没有超越法律的限制,演变成极端的态势,那么就是应该容忍的。
社区居民自治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但不能仅仅因为在探索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嘴仗和其他形式的冲突,就全然否定这种民主的努力。
不否定总体努力,也不代表可以容忍问题长期存在。应当“转身”看到,社区自治的探索过程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倘不解决,就会延缓甚至阻碍基层民主的发展,挫伤参与者的积极性,同时给社区居民带来利益上的损害。
首先,在推动社区自治的进程中,法律未能及时跟进,使“业委会”陷入不可名状的“法律困境”。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权利,这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明确的权利,可是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上,业委会是类同政府指导下的居委会,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令人困扰。特别是,在法律上,业委会权利与义务到底如何,又如何运作,同样是语焉不详。这样一来,不仅它的成立过程易遇重重阻力,而且业委会“摸着石头过河”也造成了大量的不规范行为的出现,比如说一些业委会选举中出现的恶性竞争。
如果业委会连自己是个什么身份都不知道,又如何出演角色?很多业委会最后成了连收物业费也道不清说不明的组织,失去了成立的意义,这是业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的必然结果。
这一必然结果更带来了另一种“异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制度,确立了主权在业主的制度,但是业主普遍“变”成物管的被管理对象,却难以寻求社区自治组织的“庇护”。
社区自治急需法律“筑”实游戏规则。有了法律的支持,社区自治之路才能越走越宽,社区自治组织也才能越来越成熟,小区居民才能更依赖民主的力量而不是蛮干的力量解决问题,我们的小区,才能少一些低级争执,多一些开放合作。
其次,面对社区自治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应该加以指导,不能当甩手掌柜。对社区自治,政府的指导应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主自治的法律指导和程序性设计;二是管理和运作上的规范;三是社会公共政策的衔接和导向。但眼前我们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些,甚至于有业委会申报者直言,忙活了大半年,选举啊,整材料啊,到了政府机构那却被打回,“早告诉我们怎么弄不就少走弯路了吗?”该帮忙却放手,难怪“成立业委会太难”的怨声不绝。
当下有学者提出,社区自治就是要从“行政社区”到“公民社区”。现在我们看到,由来已久的“行政社区”的影子还存在,一来,社区受行政管理的事实仍在,并且这种管理还带有浓厚的官气;二来,作为政府的一个触角,居委会难以抹去行政痕迹。
2007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一街道办事处因向所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发出暂停活动的通知,在当地引起争议(载2007年7月5日《中国青年报》)。这类事件可视为一些基层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对社区自治进行干预的典型例子。该松手却干预,引来诟病。
放手和插手,虽然作用的方向不一样,但都阻碍了“公民社区”的发育、社区自治的发展。因迷恋行政权力,而坐当看客,等社区自治的探索出现所谓的问题时再插上一手,甚至直接“暂停”,此风不可涨。
7月14日,《北京晚报》报道说,在石景山八角街道办事处,石景嘉园经适房项目选出全国首个前置业委会。这是政府对社区自治进行指导的一大范例,值得借鉴。社区自治绝非自娱自乐、自生自灭的游戏,在起步的初期,政府多帮忙推两把,前景就会大不一样。
社区自治,代表中国基层民主的情景。虽然还有法规缺失、指导不足、功能单一、权力倒置等等乱象,甚至还出现那种知识精英、教授住户在著作中大谈民主,在小区却不懂民主的怪现状,但不用担心,随着公民社会的进步,一切都会好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