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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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7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出了事故 公交司机“抬石头”
法院认定这是霸王条款

 侯师傅是个老驾驶了。为公交公司开了10年公交车的他,无论如何也没想到,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让他收到解聘书。单位的无情解聘缘自一条内部成文的规定:出了事故,驾驶员要赔偿损失的20%。昨天,法院一审认为单位的这条内部规定,是转嫁风险的不合理规定,并判决单位的解聘无效,要求单位重新履行劳动合同。

  事故后驾驶员遭解聘

  那起意外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10月28日。当天早上,侯师傅开着81路公交车沿光华路向西行驶。据侯师傅说,他正常行驶时,前方一辆行驶的轿车突然靠边,他紧急刹车,避免了碰撞。让他没想到的是,一位站在车里的老太太在刹车的巨大惯性下摔成骨折,后来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

  交警对这起事故认定为,侯师傅负事故的全责。事故的赔偿几经周折,一直到去年年底才解决。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老人得到13万多元的赔偿,这当中保险公司支付了11万,公交公司出了2万多。后来,公司要求侯师傅承担一部分赔偿,但他没有同意。今年2月,侯师傅突然听说自己被解聘了。

  仲裁委支持公交公司

  在公交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写道,由于侯师傅严重违反道交法,也违反了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经过公司工会审查同意,提前解除与侯师傅的劳动合同。

  侯师傅了解到,单位所指的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公交公司内部一份名为《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及行政处理办法》。其中规定,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不服单位的决定,侯师傅告上了南京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的这条内部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没有支持侯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内部规定不合理”

  侯师傅不服裁决,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昨天上午,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的另一条内部规定也在法官的询问下被“晒”了出来: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对总损失承担20%的赔偿。这个规定引起了更大的争议。侯师傅的代理人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公交公司不但没有经济损失,还能从这起事故中获益。公交车在道路上运营,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把这种风险转嫁给驾驶员,这是没有合理性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存有多样性和个性,而公交公司的规定中对事故没有细分,有可能损害驾驶员的利益。另外,交通事故认定的经济损失与公交公司确定的责任人须承担的损失有所不同,法律规定的损失是实际发生的损失(2万多元),而公交公司确定的损失是保险赔付前的损失(13万多元),以这个损失为标准会加重劳动者的责任。因此,法庭认为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存在不明确,需要加以明确和完善。

  法院还认为,侯师傅的行为是在采取制动、紧急避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减少损失的发生,行为的过错性较弱,因此这个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同时,劳动合同法也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公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侯师傅从今年2月到他重返岗位期间的工资。

  通讯员 宣法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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