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了,公交司机将她送到医院。为了证明清白,司机情急之下找到一张纸条写下事发经过,要求乘客签字。不料,乘客还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2008年11月26日上午,一辆80路公交车开到水西门广场车站附近时,张女士正要下车,突然在车上摔倒。司机小王赶紧停车,见张女士摔得不轻,他马上把她送到了医院。张女士被诊断为骨折。
遇到这种事,小王觉得很郁闷。他说,事发时他正常开车,没有急刹车或者急拐弯。他听到有乘客说张女士穿着高跟鞋,自己绊倒的。为了防止将来说不清,他在送张女士去医院之前,先找到一张纸条,在上面写下:“11月26日10点15分左右,本人驾车正常行驶在水西门广场,快到站时有一女乘客突然自行站起往门口走,因高跟鞋绊倒,我立即停车扶起她。”
几个乘客纷纷签字帮他作证。小王说,为了保险起见,他又在纸条的下方写了一行字:此事故由本人负责,与驾驶员无关,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声明人张女士。在落款处,写着张女士的名字。
交警赶来陆续对小王和张女士作了询问,在事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小王和张女士在这起事故中都没有违法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张女士这次骨折花了不少钱,事后她找到公交公司理论,认为公交公司应当赔偿自己2万多元的损失。
张女士说,当时准备起身下车,突然急刹车,她猝不及防摔倒受伤。对于那张纸条,她也提出了质疑:“我根本没有声明事故责任由我本人承担,那个落款处的签名不是我签的。”
僵持了一年,她将公交公司告上了玄武区法院。在法庭上,司机小王手中的纸条成了争论的焦点。张女士说,她的确在纸条上签过字,但那只是纸条的上半段,至于最后的那句话她根本不知道,更没签过字。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签名的字条中已认可,她快到站时自行站起往门口走,因高跟鞋绊倒受伤。在交警大队对她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她也承认在站起来到跌倒前没有感觉到公交车有刹车或是急转弯情况,结合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她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李磊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