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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怒告苏州恒久,1:12索赔
律师认为,法律依据不足,维权难度大

  苏州恒久(300060)上市终于告吹,虽然公司昨天刊登了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公告,而且以证监会撤销2010年2月26日做出的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为最终处理决定。但是,很多中签了苏州恒久的股民,却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昨天,股民许先生、于先生等人向记者表示,已经成立了股民联合维权组,聘请律师,向监管机构递交材料,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苏州恒久及相关责任人对股民的损失作出更合理的赔偿。

  股民:光退钱不行,要1:12赔偿

  根据这个恒久股民维权组的意见,股票是特殊商品,股民是特殊的消费者。现在,证监会的有关调查结果已经证明,苏州恒久在上市过程中,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关键资料,比如公司核心技术的专利在申报IPO期间失效等问题,已经属于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法应该假一赔十,责任由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承担。而且现在是由于苏州恒久方面的非法行为,导致股票已经被认购、股民申购款已经划拨到公司账户名下后,又不能上市,按照合同法,公司对此应该双倍赔偿。综合起来,苏州恒久应该向所有中签公司股票的股民以1比12的比例赔偿损失,而不仅仅是退还本金和期间利息就能了事的。

  股民维权组的另一个意见是,与苏州恒久同期发行的还有3只股票,如果没有苏州恒久的事情,股民们本可以拿这笔资金去申购另外3只股票,由于那个时期发行的创业板新股至今都有过一轮大涨,因此,应该依据当时的中签率,按3只创业板股票的资金平均收益率计算赔偿申购收益。

  律师:无明确依据,索赔有点难

  苏州恒久方面对于股民的这种要求,没有给予正面回应,公司只是证实,已经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募集资金本金及期间发生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账户,准备返还给所有的股东。中国证监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没有听说起诉苏州恒久的消息,也没有掌握这方面的资料。对于是否有进一步对股民的补偿措施,一切以公告为准。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阚先锋律师认为,股民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具体的法律索赔之路并不好走。首先,此案中,股票是否能比照商品范筹索赔是个问题。即使把股票看成商品,股民们在申购苏州恒久的股票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以一赔十的条款,所以即使按消法处理,也难以支持这个十倍赔偿。此外,股民申购新股的过程,是证券法规管辖的范围,法院很难以普通的合同法来认定双倍赔偿的要求。

  至于维权组提出的打苏州恒久新股占用了资金,导致丧失其他同期新股的投资机会,并由此而失去了享有此后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这个说法就更难获支持,因为这种要求中的损失都是假定损失,没法确认,法律不可能支持。

  而江苏证监局一位官员表示,苏州恒久的处理,参考的是此前立立电子等类似案例,资金利息比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和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出示警示函,12个月内不受理两名签字保荐人刘旭阳、廉彦以及3名签字律师签署相关的文件。应该说,事件已经处罚完毕。

  快报记者 成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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