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立案追诉何必分“公人私人”? 羊城晚报 5月21日 作者 杨 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中新网 5月19日)
羊城晚报一评
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五千元,了无新意。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抵触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为什么不被追诉呢?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还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的起点数额都一样,但实际执行却是差别特别大,这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或者说反腐败领域中典型的“公私有别”,国家工作人员宽大无边了,受贿几万元都可以不追诉,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搞商业贿赂5000元也要被追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哪?
按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应当受到打击,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和权力的正当行使,更应当受到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涉案金额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执法者居然又将底线偷偷移易,将其放在了5万元的标准,这明显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贪污”,值得警惕。
在最高检、公安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之际,我们想说的是,要尽快消除“潜规则”下的受贿犯罪立案标准的“公人”“私人”之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受追诉,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现代快报再评
道理是明摆的,按国际惯例,国家工作人员别说贪污受贿5000元,就是500元也会被追究;更别说是贪污受贿,就是收受了超过很低限额的礼品没有上交,也要被追究。但就像官员财产公示不与国际接轨一样,中国内地在这方面也不肯与国际接轨,以致不少大贪官受贿甚多,还在法庭上振振有辞地说不知是犯罪而是人情往来。廉政教育没少搞,“从严治吏”也说了多年,为何贪腐的底线不断突破,除了“法不责众”、“官官相护”的因素还有什么在起作用?
司法权在谁手上,受到人民监督吗?监督可不是仅仅表现在“两会”时,法院的工作报告能否通过。请看本周两则新闻:云南马龙县一法官涉嫌嫖宿幼女,法院不采信女孩户口本上年龄而专门去做“骨龄鉴定”达到一审判决无罪(二审被判有罪);广东英德市教育局长被举报后县检察院反贪局“经英德市委同意后展开调查”(如果市委不同意呢?)。这种状况能保持司法公正吗?